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移送了一起离婚案件。
梁某因与王某夫妻感情不和,向该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因王某的户籍住所地在该院辖区范围内,该院受理了该起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审查发现,王某的住所地登记在湖南省临澧县,但其与梁某结婚前和结婚后均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故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且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