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食品安全领域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2-21 16:28:01
摘要:“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固然值得被提倡,但是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任何偏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轨道的行为都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近年来,消费者“知假买假”后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是理应被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但是法律也不会允许“别有用心”的“知假买假”行为活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一、基本案情简介:某商户在淘宝平台销售某品类的...

“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固然值得被提倡,但是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任何偏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轨道的行为都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近年来,消费者“知假买假”后又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现象层出不穷,尽管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是理应被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但是法律也不会允许“别有用心”的“知假买假”行为活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

一、基本案情简介:

某商户在淘宝平台销售某品类的酒,并在“宝贝详情”一栏载明:“温馨提示:......该商品是酒厂出的最后一批货,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份,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是过期也不担心饮用。也有专门收购老酒的人。看个人喜好。介意的话就慎拍。”2021年5月30日,李某与某商户淘宝客服联系,协商以每箱300元价格下单购买了16箱酒,计款4800元。购买过程中,客服提醒李某“这个酒理论上已经过期了”,但李某仍坚持购买。李某收到酒后,联系某商户淘宝客服称:“你卖的酒都过期发霉了,不能喝了”,并要求退一赔十。某商户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户退还购货款48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000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还坚持购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三、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自愿购买后索赔的,即所谓“知假买假”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个案来具体分析认定。

在本案中,虽然某商户销售的商品已经过了产品上标注的保质期,但某商户在淘宝的销售页面上对该情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介意慎拍”的提醒,同时表明该产品亦具有不限于饮用的收藏价值。而且,在李某购买涉案商品时,某商行的客服再度进行了提醒,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某商行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意图。而李某在被明确告知商品已过期和提醒“介意勿拍”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立即提出退一赔十的请求,且不同意某商行退还货款的处理意见,其主观牟利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购买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主张的惩罚赔偿请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四、笔者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知假买假”并不是食品安全领域排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消费者购买时的主观意图是用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还是具有牟利意图。

经营者在销售时,对食品过期情形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和提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经营者主观上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的欺诈意图。消费者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买,购买后又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观牟利意图较为明显,客观上亦不存在因误食过期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如果消费者只是单纯、偶发的知假买假,则应认定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不可否认,法律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是为了发挥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加大不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而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成为个人变相经营、牟利的手段。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司法裁判不仅发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功能,还承担着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社会功能。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