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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从一例患者胜诉案看权益保障核心要点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5-06-11 08:31:36
摘要:细胞治疗临床试验侵权责任认定新标杆:从一例患者胜诉案看权益保障核心要点——律师承办(2025)苏05民终3398号案件深度解析一、案件核心突破:伦理失守直接推定过错在本团队代理的晚期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临床试验致死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确立"当医疗机构系统性违反伦理审查规范时,可直接推定医疗过错成立"的裁判规则。此案在无损害鉴定的情况下,开创性地为患者维权成功开辟了新路径,其核心亮点在于:(一)知...

细胞治疗临床试验侵权责任认定新标杆:从一例患者胜诉案看权益保障核心要点

——律师承办(2025)苏05民终3398号案件深度解析

一、案件核心突破:伦理失守直接推定过错

在本团队代理的晚期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临床试验致死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确立"当医疗机构系统性违反伦理审查规范时,可直接推定医疗过错成立"的裁判规则。此案在无损害鉴定的情况下,开创性地为患者维权成功开辟了新路径,其核心亮点在于:

(一)知情同意实质性违规

法庭调查确凿显示,医疗机构违规采用了未经伦理审查的3.0版知情同意书,替代了原本已获批准的v2.0版本。两版本存在根本性差异:v3.0版本删除赔偿条款、变更治疗周期、调整入选标准。法院特别指出,知情同意书的版本号、伦理批号、条款完整性构成告知义务履行核心要件,此类实质性变更直接导致责任成立。

(二)治疗方案根本性偏离

本案代理中发现严重违规操作:入组方案明确禁止化疗后72小时内进行细胞回输,但实际治疗中化疗结束仅51小时即回输CAR-NK细胞。更严重的是,方案规定的9次隔日输注被擅自更改为每周11次输注,这一变动严重违背了药物代谢周期的安全界限。

(三)病历管理系统性失实

笔迹鉴定显示8份医疗文书中的患者签名均系伪造。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认定,医疗机构作为病历控制方拒不提供原始签署记录,应推定患方主张的告知缺失成立。

二、3大胜诉支点:构建伦理违规证据链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构建了一套严密的伦理违规证据链,形成了三重闭环证明:

(一)版本溯源体系

通过调取伦理委员会存档文件与操作记录,证实实际使用的v3.0版本未获伦理批准。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进一步戳破"版本笔误"抗辩,完整呈现违规替换知情同意书的行为轨迹。

(二)治疗执行轨迹

详细梳理治疗时间轴显示:2019年11月14日首次输注即违反隔日输注要求,后续连续10次均采用擅自变更的周输注方案。关键违规事件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化疗后,紧接着4月3日进行细胞回输,仅隔51小时,严重违反了安全间隔规定。

(三)费用性质论证

创新运用医保结算数据证实试验性质:前10次治疗自费占比不足10%,远低于常规治疗标准;而抢救阶段医保支付骤增,精准锁定损害发生节点,印证治疗性质转变。

三、裁判规则创新:患者权益保障三重防线

本案终审判决确立患者权益保障新标准,创造三项重大突破:

(一)知情同意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突破传统形式审查框架,确立"知情同意文件必须保持版本一致性、内容完整性、签署真实性"的三位一体标准。特别强调免责条款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二)治疗方案变更禁止规则

判决首次明确临床研究必须遵循"伦理批准方案绝对刚性"原则。任何形式的变更,如给药频次、联合治疗方案的调整或剂量的改变,均需重新经过伦理审查并获得补充知情同意书。本案中化疗药物使用及输注间隔变更均构成根本违约。

(三)费用分类处理机制

创新建立医疗费二元处理模型:不良反应发生前的费用属于不得收取的试验费用,医疗机构应予全额返还;不良反应发生后产生的救治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开创医保基金司法追偿先例,强制医院返还医保基金19万余元。

四、患者维权指引:临床试验参与三要诀

基于本案承办经验,特总结患者参与临床试验的维权要点:

(一)文件签署三重验证

签署前务必核对文件版本号(如v2.0/20170425)、伦理批号(需与医院官网公示匹配)、赔偿条款(《伦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条款为必备内容)。建议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签署过程。

(二)治疗过程三维记录

需详细记录每日用药清单,重点拍摄药品标签及输液袋信息;精确记录治疗时间节点,需具体到分钟;客观描述异常症状,视频记录将更具证明力。特别注意记录实际治疗与方案的差异点。

(三)费用性质两分处理

严格区分试验费用与基础医疗费用:医疗机构需对试验相关费用开具'科研经费'票据,而基础疾病治疗费用则需保存完整的医保结算清单。支付凭证需备注款项性质,避免混同。

结语

本案终审判决向医疗界传递明确司法态度:CAR-NK细胞回输时间从72小时压缩至51小时、知情同意书删除赔偿条款、病历签名批量造假等行为,不仅构成程序瑕疵,更是对生命权的系统性侵害。

作为长三角首例直接依据伦理规范缺失认定医疗过错的典型案例,本案确立的"方案执行绝对刚性原则"与"知情同意实质审查标准",为全国每年数万名临床试验受试者筑起司法保护屏障。在细胞治疗等创新疗法快速发展的时代,本案犹如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所有研究者:任何医学探索都不得逾越伦理底线,唯有恪守《赫尔辛基宣言》"受试者权益高于科学社会利益"的核心理念,方能在生命尊严与医学进步间实现平衡。

法律依据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确立临床试验禁止收费原则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知情同意必备条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强化病历真实性保障义务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晓明 杨凯凯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刘玺东